根据3号文,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时,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到期应付之日起7日内进行纳税申报。同时,3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按期申报的,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考虑非居民企业准备纳税申报时间的现实要求,37号公告废止了3号文7日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对于逾期申报的后果,37号公告规定为,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
37号公告对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做出宽松的处理,为非居民企业带来重大利好。
上一条: 跨境股权交易签署的合同为商业机密,尤其交易涉及重要或
下一条: 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NRA账户的通知